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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沪0115行保1号 申请人:优酷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住XXXX。 法定代表人:杨伟东,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民选,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千杉网络技术发展有限公司,住XXXX。 法定代表人:邓礼帆。 申请人优酷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于2018年6月2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行为保全,请求裁定被申请人上海千杉网络技术发展有限公司立即停止在电视猫视频软件链接播放来源于优酷网视频时绕开申请人在优酷网设置的片前广告、视频暂停时广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保险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其与申请人签订保险金额为人民币6,600万元的财产保全责任险合同的方式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涉案诉前行为保全应满足以下条件: (1)申请人具有胜诉可能性;(2)不釆取保全措施会对申请人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害;(3)釆取保全措施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本案中,根据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材料,可初步证明被申请人经营的电视猫视频软件在链接播放来源于优酷网的数百部影视作品时绕开了申请人在优酷网设置的片前广告、视频暂停时广告。结合上述条件进行分析,首先,电视猫视频软件及优酷网均向消费者提供视频播放服务,两者具有直接竞争关系。被申请人的上述行为实质上是将优酷网视频内容与申请人设置的与视频内容共同播放的片前广告、视频暂停时广告相分离,足以使既不愿意观看广告也不愿意支付申请人相应费用的消费者转而使用电视猫视频软件,被申请人此行为损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因此,被申请人的行为有可能构成不正当竞争。其次,优酷网系国内领先的在线视频平台,电视猫视频软件也拥有大量用户,若不及时制止上述被控侵权行为,可能对申请人的竞争优势、市场份额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害。最后,釆取保全措施不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且申请人已提供有效担保。综上,申请人的申请符合作出诉前行为保全的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被申请人上海千杉网络技术发展有限公司立即停止在经营的电视猫视频软件链接播放来源于优酷网视频时绕开申请人优酷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在优酷网设置的片前广告、视频暂停时广告的行为。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保全申请费人民币30元,由申请人优酷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宫晓燕 审判员杨捷 审判员姜广瑞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黄心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