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摘要
案号 (2015)哈知初字第8号
审理法院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 王丹阳
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
立案年度 2015
裁判时间 2017-01-20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裁判文书标题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5)哈知初字第8号

当事人信息
  原告:王丹阳。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佳言,黑龙江高盛律师集团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梁志祥,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永宜,北京市大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重阳,北京市海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原告王丹阳与被告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简称百度公司)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被告百度公司在答辩期内提出管辖权异议申请,我院以(2015)哈知初字第8号民事裁定驳回其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百度公司上诉,省法院作出(2015)黑知终字第24号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后我院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原告王丹阳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佳言,被告百度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永宜、高重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王丹阳诉称:王丹阳是百度公司旗下搜索产品的用户,其在使用百度公司运营的百度搜索(www.baidu.com)过程中,多次发现百度公司在王丹阳不知情的情况下,擅自替代用户选择安装其开发或推广的软件产品。例如,王丹阳在百度搜索中搜索飞信2013安装软件,搜索结果显示的第一项即为百度公司提供的下载文件,但是王丹阳在下载安装后得知,百度公司将其旗下的杀毒软件捆绑并强制安装在王丹阳电脑中,侵犯了王丹阳的选择权和知情权,且在强制安装捆绑的软件时,占用了王丹阳电脑的硬盘空间和内存空间,导致王丹阳在不得已的情况下,对电脑进行了维修并重装系统花费200元(没有票据证明),也丢失了大量重要文件。根据来源于百度文库的、艾瑞咨询公布的《中国搜索引擎行业年度监测报告2011-2012》,百度搜索引擎服务在2011年中国搜索引擎市场营收中的份额为76.8%。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简称《反垄断法》)第十九条,可以认定百度公司具有市场支配地位。依据《反垄断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关于禁止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没有正当理由搭售商品的规定,百度公司通过其搜索引擎服务推荐第三方软件下载,故意添加“百度杀毒”软件,限定王丹阳安装“百度杀毒”软件,且在强制王丹阳安装“百度杀毒”软件后侵犯了王丹阳的隐私权和知情权,违反《反垄断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因垄断行为引发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至第五条的规定,王丹阳有权依法主张权利,维护自身权益。综上,百度公司滥用其市场支配地位实施垄断行为,损害王丹阳的合法权益。请求:1.被告百度公司立即停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违法垄断行为,包括但不限于原告王丹阳被强制安装“百度杀毒”软件等行为;2.被告百度公司在国内主要网络媒体及报纸上公开刊登向原告王丹阳致歉的声明;3.被告百度公司赔偿原告王丹阳电脑维修费200元;4.诉讼费由被告百度公司负担。
被告辩称
  被告百度公司辩称:一、被诉行为不是垄断行为。1.被诉强制安装“百度杀毒”软件的行为不是百度搜索引擎所为,而是百度hao123下载平台所为,涉案软件的下载是由“soft.hao123.com”提供的,“hao123.com”是独立域名,经营者是百度公司。(2013)黑哈证内民字第31504号《公证书》显示,在百度搜索引擎空白搜索框中输入“飞信”关键词,点击百度一下,出现搜索结果页,第一条搜索结果是hao123下载平台的飞信下载,网址是“soft.hao123.com”。该网址是百度旗下的网址导航站,是百度网址导航站的二级域名。因此,百度搜索引擎只是提供了搜索结果,被诉强制安装百度杀毒的行为与百度搜索引擎无关。另外,网络上有众多类似“hao123”的下载网站,王丹阳没有举证证明“hao123”网址导航站和“hao123”下载平台具有市场支配地位。根据四川成都奇英科技有限公司诉百度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王丹阳主张百度公司被诉行为是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是垄断行为,属张冠李戴。2.所谓的强制安装百度杀毒软件行为不存在违法性和可责备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规范互联网信息服务市场秩序若干规定》(工信部20号令)第九条规定:“互联网信息服务终端软件捆绑其他软件的,应当以显著的方式提示用户,由用户主动选择是否安装或者使用,并提供独立的卸载或者关闭方式,不得附加不合理条件。”本案被诉行为,在百度“hao123”下载平台下载飞信软件时,推荐安装百度杀毒软件,有关于“安装百度杀毒确保软件安全”的明确提示,并且默认勾选项可以取消;即便安装百度杀毒软件后,也可以卸载,并未剥夺用户的知情权和选择权。被诉行为是行业通行商业模式,是多数网民获得互联网应用软件渠道之一,原因在于当下国内互联网服务产品大多数是免费的。互联网免费产品不同于实体销售中的搭售行为,不会给消费者带来金钱消费负担。并且,网络服务商在向网民提供软件下载服务时,推荐自己或其他第三方软件,不是向网民推销毒品,也不构成强迫网民使用,不存在可责备性和违法性。王丹阳主张被诉行为使其电脑硬盘空间和内存空间被占用,导致其维修电脑并重装系统,丢失大量重要文件,侵害其隐私权的损害事实没有证据支持,不成立。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简称道里法院)生效判决已认定,本案被诉行为没有侵害王丹阳的选择权和隐私权,不存在违法性。最高人民法院360诉腾讯垄断案的终审判决也说明,捆绑下载软件行为不具有违法性。二、本案属于重复诉讼。王丹阳于2013年针对百度公司以与本案完全相同的事实向道里法院提起诉讼,道里法院判决驳回王丹阳的全部诉讼请求。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本案的诉讼请求实质是否定道里法院的裁判结果,构成重复起诉。综上,被诉行为与百度搜索引擎无关,百度公司对百度搜索引擎在本案中是否存在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不再进行答辩,也建议法院对此内容不进行审理,以免浪费司法资源。请求驳回王丹阳的诉讼请求。
  在本院开庭审理过程中,王丹阳与百度公司为证明各自诉辩主张的事实成立,举示了证据并发表了质证意见。
  王丹阳举示证据情况如下:
  证据A1.艾瑞咨询在网上公布的《中国搜素引擎行业年度监测报告2012-2013》。拟证明:百度公司在搜索引擎服务行业所占的市场份额,其具有市场支配地位。
  证据A2.(2013)黑哈证内民字第31504号《公证书》。拟证明:王丹阳在使用百度搜索引擎时被强制捆绑百度杀毒软件。
  百度公司对王丹阳举示的证据质证认为:对证据A1、A2的真实性无异议,对证明的问题有异议。证据A1是2012年的相关数据分析,不能反映和证明本案被诉行为发生时,即2013年11月,百度公司在搜索引擎相关市场所占的份额;“2012年中国搜索引擎企业营收份额”“2012年中国搜索引擎企业收入规模”,与《反垄断法》规定的“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概念、含义不同,百度公司的营收并非都源于搜索引擎;此报告在统计中国搜索引擎企业营收份额时,未包含垂直搜索,在统计口径上,窄化了相关市场范围,不能证明符合《反垄断法》的规定以及百度公司在搜索引擎相关市场所占的份额。证据A2王丹阳曾在道里法院审理的案件中作为证据使用过,其以相同事实、以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为由再次起诉本案,构成重复起诉;下载安装百度杀毒软件时,网站有“安装百度杀毒确保软件安全”的明确提示,且百度杀毒默认勾选可以取消,即便安装也可以正常卸载,并非强制捆绑;公证的被诉行为实施者是百度“soft.hao123.com”网站的下载平台,百度公司的百度搜索引擎仅提供搜索链接,本案诉争事实与百度搜索引擎无关,王丹阳起诉对象错误。
  百度公司举示证据情况如下:
  证据B1.(2013)里民三初字第1953号案民事起诉状、证据目录、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及民事判决书。拟证明:王丹阳提起本案诉讼构成重复诉讼。
  证据B2.(2014)高新民初字第1698号案民事起诉状、应诉通知书、原告证据清单、民事裁定书及(2013)京方圆内经证字第43664号公证书。拟证明:本案被诉行为与百度搜索引擎无关,不是真正的反垄断案件。
  证据B3.(2014)京方正内经字第11297、11298、05552、05553、07952、07953、07955、07956、16938、15769、02962号公证书。拟证明:被诉行为系行业通行的商业模式,与垄断行为无关。
  证据B4.(2015)京方正内经证字第09875—09877号公证书、(2015)京方正内经证字第09931—09934号公证书。拟证明:本案相关市场的界定,百度搜索引擎在市场份额、市场竞争状况等因素中均不具有市场支配地位。
  证据B5.最高人民法院(2013)民三终字第4号民事判决书。拟证明:本案被诉行为是正常的商业模式以及认定市场支配地位应考量的因素。
  王丹阳对百度公司举示的证据质证认为:对全部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对关联性有异议。证据B1反映的案件与本案的诉讼请求不一致,本案并非重复起诉。证据B2反映的案件系撤诉结案,并未作出生效判决,不具有参照性;本案应由合议庭裁决,成都奇英科技公司起诉百度公司后撤诉的事实不能证明本案被诉行为与百度所搜引擎无关。证据B3不能证明被诉行为系行业通行商业模式,恰恰证明百度公司不仅实施了捆绑行为,还存在其他行为,即便是通行商业模式也不能否定百度公司侵权的事实,不能作为百度公司不承担侵权责任的理由。证据B4公证书所附网页上的文章的真实性和准确性无从考证,不能证明百度公司不具有市场支配地位。证据B5仅是个案,不具有代表性,其涉及的行为是可以二选一或捆绑后可以卸载,与本案被诉行为性质不同,不具有参照性。
  本院对双方当事人举示的证据认证认为:双方当事人对对方举示证据的真实性及合法性均无异议。本案全部证据内容真实、形式合法、能够证明案件事实,予以认定。
  本院查明:一、有关本案涉及的相关市场界定的事实
  艾瑞咨询《中国搜索引擎行业年度监测报告简版》(2012—2013年)记载:2012年,中国搜索引擎企业收入规模为281亿,同比增长48.5%。2013年预期增长为38.4%,将达到388亿元。预期到2016年,中国搜索引擎企业收入规模将达到754亿元。从基本面上来看,搜索引擎具有良好的ROI及较低的进入门槛,发展前景良好。……随着移动设备的快速普及以及移动互联网用户的迅速增长,移动搜索市场正处于快速上升阶段。移动搜索用户迅速增长,同时用户的搜索习惯也逐步发生改变,越来越多的搜索行为在移动端上发生,且搜索行为更加多元化。相较于渐趋饱和的PC端搜索市场,移动搜索是一块不容忽视的增量市场。根据艾瑞PC端网民行为监测工具mUserTracker监测数据显示,PC端网民人均搜索页面数量呈现下降趋势,移动端人均搜索页面数量则呈现持续攀升态势。……整体而言,网民搜索行为正逐渐由PC端向移动端转移。……从流量角度来看,当前搜索引擎则面临着垂直搜索服务和移动互联网的双重分流。
  www.itbear.com.cn(ITBEAR科技信息网)2011年12月22日登载的《优酷紧跟一淘推搜库垂直搜索冲击综合搜索市场》文章称:随着阿里巴巴推出电子商务搜索网站一淘网,优酷推出视频搜索产品搜库,搜索行业似乎进入了第三个竞争阶段,那就是综合搜索与垂直搜索的竞争。……以视频为例,用户在搜库搜索时,系统会自动分析网络环境,根据网速对搜索结果进行排序,令用户不必纠结于一个精彩视频却为网速问题而扰。这一点,百度等综合搜索是无法实现的。
  www.xinhuanet.com(新华网)2012年9月29日登载的《移动互联网需不需要搜索引擎?》文章称:互联网模式的搜索引擎已经从当初的简单文字内容搜索,衍生到了包括新闻、普通网页、MP3、地图等在内的多功能检索工具。……从现有情况看来,搜索引擎从来都不是移动终端的热门应用或常用工具。……移动互联网已经成为了APP的天堂,而这些搜索信息入口的被取代,也让搜索引擎被各种APP应用所取代。……在诸如UC这样的浏览器应用大行其道的同时,搜索引擎的主页甚至都很难出现在用户眼前。……以现阶段而言,用户热衷搜索的习惯并没有变,变的只是搜索形式,APP取代了大部分过去由搜索引擎承担的工作。
  www.huxiu.com(虎嗅网)2013年1月4日登载的《搜索引擎,死期已至》文章称:Web2.0的出现,宣告了依靠机器和算法的搜索引擎的死期。……类似微博、Facebook、淘宝这样的网站,形成了自己的生态圈后,毫不犹豫的对搜索引擎关上了大门。现在还渴求着搜索引擎临幸的,都是一些还没有形成或者无法形成生态圈的网站,而这些网站是没有未来的。互联网的明天,将会形成一批封闭的数据岛和散落在其周围零散数据形成的沼泽,搜索引擎只能在这片沼泽里苟延残喘。即便是搜索引擎收录了的站点,用户也未必会经过搜索引擎进入。
  www.hexun.com(和讯网)2013年2月26日登载的《移动互联网:搜索、浏览器终结者》文章称:在传统互联网时代,浏览器(默认导航站和搜索引擎)是入口,百度搜索占尽了天时(先入为主)、地利(国情)、人和(符合中国人的习惯),因此,毫无疑问坐上了互联网的头把交椅。而移动互联网是建立在APP上的,目前来看,反而是各类做APP推荐的市场成为了入口,有些已经发起了横财。如果把APP比作传统互联网时代的网站的话,那APP推荐就相当于是移动互联网时代的搜索引擎。
  www.qq.com(腾讯网)2014年4月28日登载的《整合“一搜”阿里UC联合推移动搜索“神马”》文章记载:UC和阿里去年已经成立合资公司做移动搜索。UC内部酝酿做移动搜索已经四年。目前,UC浏览器用户已经超过5亿,UC浏览器内移动搜索的请求量超过60亿。
  www.qianzhan.com(前瞻网)2014年9月15日登载的《2014年中国搜索引擎用户行为浅析》文章记载:根据研究报告显示,浏览器、导航网站和搜索网站是最主要的三种搜索途径。在移动端,第三方浏览器成为用户搜索的最主要途径,生活服务类内容是用户最常搜索的内容。
  www.huxiu.com(虎嗅网)2014年10月1日登载的《移动搜索的三个挑战与机遇》文章称:国内市场竞争更加激烈,包括百度,各家都在发力移动搜索。……移动搜索的渠道也越来越分化。……但移动APP的世界里就不一样了,每一个APP就是像大海中独立的岛屿,岛屿间的联系很少很少。对于搜索引擎来说,这是很高的护城墙,因为搜索引擎无法索引其中的内容。
  新浪博客(WHATSNOE的博客)2014年12月31日登载的《传统搜索引擎在快速的信息流面前失效了》文章称:2013年底,中国4G正式发牌,一切都在进入4G时代,搜索引擎自然也不例外。……PC时代,Google、百度相比雅虎这类第一代搜索引擎产生了技术上的升级换代,移动搜索同样将迎来技术革命。
  www.qiwang.cn网站2015年7月2日登载的《垂直服务的发展对搜索引擎的影响》文章称:信息时代的搜索引擎,不仅是指百度、谷歌这类传统的搜索引擎服务商,也是指代了任何可供信息收集功能的互联网服务,本质上是一个入门门槛不高,但长期发展成本巨大的行业。……用户对于某些垂直类的服务获取需求,已经脱离了搜索引擎,变为直接获取最终信息的习惯。随着这些垂置类服务商的成长,搜索引擎势必面临着更多的分流压力,而在这些分流压力的背后,隐藏着更大的风险:用户行为习惯的迁移。
  二、有关百度公司是否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事实
  目前,中国互联网搜索引擎网站数量较多,包括:百度、360搜索、搜狗搜索、好搜、必应搜索、有道搜索、中搜、中国搜索、宜搜、神马搜索以及谷歌中文搜索和雅虎中文搜索等。
  艾瑞咨询《中国搜索引擎行业年度监测报告简版》(2012—2013年)记载:2012年全年百度营收223亿元,占搜索引擎企业年度总营收的79.5%,继续占据行业领先地位,优势明显。2012年全球搜索引擎中,谷歌以超过80%的流量份额居首,雅虎走势稳健居次,百度当前位居全球第四大搜索引擎。
  www.huxiu.com(虎嗅网)2012年8月22日登载的《360搜索带来什么裂变效应》文章称:360这头巨兽闯入搜索江湖,导致行业格局的裂变。当下,360搜索质量如何,这已经不是一个无关大局的事情,但360搜索产生的地震效应已经开始显现……网民习惯在360导航和360浏览器的框里输入关键词,就已经默认了那是第一入口,并不会在意到底最终是谁提供了搜索结果,这显示了渠道的威力……360搜索一出,就已经占据了不少市场份额。
  www.pchome.net(PChome电脑之家)2013年8月16日登载的《360搜索上线一周年市场份额超18%》文章称:过去一年中,360搜索成绩斐然,拿下了中国搜索市场超过18%的份额。从资本市场的表现看,360也成为大赢家,随着搜索推出及与搜狗并购消息的传出,360今年以来股价一路飙涨,市值达到70多亿美元……360推出搜索一年来,彻底改变了整个互联网的生态环境。
  www.sina.com.cn(新浪网)2013年9月16日登载的《腾讯入股搜狗:注资4.48亿美元搜搜并入搜狗》文章称:腾讯向搜狗注资4.48亿美元,并将旗下的腾讯搜搜业务和其他相关资产并入搜狗……此次战略合作将扩大搜狗的市场占有率,并提升其在竞争激烈的PC搜索市场以及快速发展的移动搜索市场上的领先地位。
  www.xinhuanet.com(新华网)2014年1月20日登载的《360搜索2014年剑指35%市场份额》文章称:360已为公司搜索业务制定了2014年的新目标:占据35%的市场份额。专家认为,如果360在2014年实现这一目标,不但将稳固自己在搜索领域市场份额第二的地位,进一步缩小和搜索巨头百度之间的差距,还将大大提升公司业绩,促使公司股价继续上涨……360搜索业务于2012年8月16日上线,上线后短时间内市场份额就超过了8%。2013年年初,齐向东宣布了搜索业务未来三年的目标,计划每年增加10%的市场份额,到2015年实现占据40%的市场份额。
  www.techweb.com.cn(万博科技网)2014年5月8日登载的《搜狗搜索十年首次换标发布移动搜索APP》文章称:搜狐董事会主席张朝阳表示,此次隆重亮相的搜狗搜索将会向百度发起最猛烈的挑战。在发布搜狗搜索APP之后,用户可以跨终端进行搜索服务。据介绍,新标将同时应用在PC和移动搜索。
  www.tuxi.com.cn(突袭新闻)2014年8月1日登载的《搜狗十年,欲借微信搜索爆发》文章称:随着腾讯战略入股搜狗,腾讯的资源逐步注入搜狗,给搜狗的移动转型带来大力推升。在搜索方面,……过去仅限于搜索框,现在腾讯庞大的移动业务体系却为搜狗搜索提供大量搜索入口,必然带来业务量的剧增,与百度形成抗衡之势。
  www.chinabyte.com(比特网)2014年8月25日登载的《两岁的360搜索市场份额超过30,谁坐不住了?》文章称:8月21日,来自互联网统计机构CNZZ的数据显示,在国内搜索引擎市场上,排名第二的360搜索已经超过30%。百度仍然占据榜首位置,但其搜索份额不断遭受蚕食。
  www.591hx.com(华讯财经)2014年8月26日登载的《360搜索满2周年市场份额超过30%》文章称:2012年8月,360搜索正式上线,凭借“干净、安全、可信赖”的产品理念,一周内就获取了搜索领域约10%的市场份额,并跃居成为中国第二大搜索引擎。到去年8月一周年之际,360搜索宣布市场份额超过18%。而到今年8月21日,来自CNZZ的数据显示,360搜索用户使用率和市场占有率分别达到30.20%和30.32%,而百度份额则下降到54%左右。360搜索两年来火箭般的成长速度,令其成为业界关注和讨论的焦点,同时从根基上撼动了百度的垄断地位。
  www.aliyun.com(阿里云)2014年12月25日登载的《一张图就能说明百度和360的市场份额基本持平》文章称:360搜索的成绩非常好,搜索分析占有市场已经超过30%。大有超过搜索龙头百度搜索的架势。
  www.91.com(91门户)2015年1月13日登载的《2014年搜索引擎市场份额总结》和www.chinaz.com(站长之家)2015年3月23日登载的《盘点2014年搜索引擎市场份额》文章,主要内容均为:百度在使用率和占有率上都占据中国搜索引擎的第一把交椅,从2014年1月1日的市场占有率为56.03%,至2014年9月1日的数据显示其占有率为51.54%……紧跟着百度搜索的是360搜索,从2014年1月1日的23.24%至28.09%(最高值30.47%出现在8月22日)。第三为新版的搜狗搜索,从13.67%至13.29%(最高值为15.98%出现在6月22日)。这三家搜索引擎占据了中国搜索引擎市场的98%。……百度市场占有率一直在缓慢地下降,而360搜索则是稳步上升。在2014年搜狗更新了新版搜索引擎后,也直接分割了10%左右的市场份额,虽然其增长趋势不如360搜索明显,但是也稳定地在2014年内占据了13%的市场份额。
  www.china.com(中华网)2015年1月26日登载的《阿里搜索业务快速崛起占据20%市场份额》文章称:阿里巴巴的“神马”搜索引擎在中国受到瞩目,JGCapital分析人士HenryGuo表示,“我们的报告结果显示,神马搜索正迎头赶上,占据了搜索市场份额的20%-25%。”
  三、有关百度公司是否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事实
  王丹阳于2013年11月21日申请哈尔滨公证处对其通过互联网搜索及下载飞信软件的过程进行公证。公证员解谦与工作人员宋洋对王丹阳在哈尔滨公证处一楼使用公证处联网计算机进行保全操作的过程进行监督并公证,并对部分操作过程及网页内容进行截图、粘贴、实时打印、保存,共取得26张网页截图和141张现场拍摄的数码照片。根据公证网页截图及照片显示:在百度搜索栏中输入“飞信”,搜索结果首条显示“飞信2013最新官方版下载hao123软件”,其下方有“安装百度杀毒确保软件安全”可选择勾选项及“该软件已经过百度安全检测,请放心使用。如遇360恶意拦截,请忽略并继续安装”的提示;其末端标识“soft.hao123.com”。其中,“安装百度杀毒确保软件安全”选择框被默认为勾选。先后点击“立即下载”及“立即安装”按钮后,弹出“飞信2013安装”界面,安装完毕后,计算机桌面弹出登陆飞信页面。此时,点击“控制面板”的“添加和删除程序”按钮,在“当前安装的程序列表”中列有“百度杀毒1.5”,并且,计算机桌面同时出现“飞信2013”和“百度杀毒”快捷方式图标。
  另有多家网站存在下载目标软件同时默认下载并安装其他软件及程序的情况。百度公司申请北京市方正公证处就在相关网站下载软件同时附带下载并安装其他软件及程序的情况进行公证。北京市方正公证处出具了(2014)京方正内经字第11297、11298、05552、05553、07952、07953、07955、07956、16938、15769、02962号公证书,主要内容为:1.2014年7月28日,在百度搜索中搜索、下载并安装鲁大师软件、飞信软件时,默认勾选下载安装百度杀毒软件;2.2015年5月27日,在百度搜索中搜索、下载并安装糖果游戏浏览器、吉吉影音、几何画板时,默认勾选下载安装百度杀毒软件;3.2015年7月3日,在搜狗搜索中搜索、下载并安装百度hi、百度杀毒软件,同时下载安装腾讯电脑管家和搜狗高速下载助手软件;在腾讯软件下载中心下载并安装QQ7.3.exe时,默认勾选下载并安装金山套装、QQ浏览器、QQ音乐播放器、QQ网址导航网站;在美图秀秀官方网站下载并安装美图秀秀软件时,默认勾选下载安装360超强查杀套装、帮你淘并设置hao123为首页;4.2013年12月31日,在优酷网站下载并安装优酷客户端,同时默认勾选下载安装hao123桌面版;在360网站下载并安装360杀毒软件,同时默认勾选下载安装360安全卫士;在迅雷看看网站下载并安装迅雷看看播放器,同时默认勾选设置迅雷网址导航为首页、下载安装搜狗壁纸客户端、hao123桌面版及好压;在迅雷看看网站第二次下载并安装迅雷看看,同时默认勾选设置迅雷网址导航为首页、下载并安装2345影视大全桌面快捷方式、有道词典、搜狗壁纸客户端、hao123桌面版;5.2012年12月20日,在360网站下载并安装360安全卫士,同时默认勾选360安全浏览器;在迅雷看看网站下载并安装迅雷看看播放器,同时默认勾选设置迅雷网址导航为首页、下载并安装2345影视大全桌面快捷方式、好压、hao123桌面版、360套装;6.2013年3月11日,在悠视网下载并安装悠视客户端,同时默认勾选下载安装360超强查杀套装、hao123桌面快捷方式、豌豆荚、桌面女郎、帮5淘。
  成都奇英科技有限公司向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起诉百度公司、百度在线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称:成都奇英科技有限公司在“www.baidu.com”网站搜索成都奇英科技有限公司享有版权的软件产品“鲁大师”时,发现百度公司在网页上方以显著方式发布虚假言论,称成都奇英科技有限公司以“八大手段践踏网民权利”等,诋毁成都奇英科技有限公司商誉。在“www.baidu.com”网站搜索“鲁大师”软件,第二个搜索条目显示“鲁大师最新官方下载hao123软件”,该条目下方百度公司替用户默认勾选了“使用百度杀毒确保软件安全”的选择框。百度公司等二被告通过用户对“鲁大师”的下载,强制捆绑了其杀毒产品,构成不正当竞争。后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8月28日作出(2014)高新民初字第1698号民事裁定:准许原告成都奇英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百度公司、被告百度在线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的起诉。
  最高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8日对原告北京奇虎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被告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纠纷一案作出(2013)民三终字第4号民事判决,认定: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在即时通信服务市场上并不具备显著的市场支配地位。虽然上述两公司在客户安装QQ即时通信软件时并未提示同时安装QQ软件管理,但其提供了QQ软件管理的卸载功能,用户可以方便地自主选择卸载;其次,上述两公司在将QQ软件管理和QQ医生升级为QQ电脑管家时,通过公告的方式向用户告知了选择权,故上述被诉侵权行为不具有强制性,不构成《反垄断法》规定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故判决:驳回北京奇虎科技有限公司的上诉,维持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1)粤高法民三初字第2号民事判决。
  四、有关本案涉及的其他事实
  道里法院于2013年12月2日受理(2013)里民三初字第1953号原告王丹阳与被告百度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王丹阳在该案中诉称:其于2013年11月20日在使用百度公司运营的百度搜索过程中,搜索飞信下载安装软件时,百度公司将其百度杀毒软件强制捆绑安装在王丹阳电脑中,因该软件错误杀毒,导致王丹阳U盘丢失了大量的文件,包括王丹阳保留的债务人欠王丹阳2万元钱款的电话录音证据。王丹阳不得已对其电脑维修并重装系统,花费100元。王丹阳个人使用的笔记本电脑属于公民的隐私空间,百度公司的行为侵害了王丹阳的选择权、隐私权和财产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条、第十九条之规定,请求:1.百度公司赔偿王丹阳重新安装电脑系统、恢复电脑系统的费用共计100元;2.百度公司赔偿王丹阳损失2万元;3.百度公司就其侵犯王丹阳隐私的行为在国内主要网络媒体及报纸上公开刊登向王丹阳致歉的声明;4.诉讼费由百度公司负担。王丹阳在该案中举示的证明百度公司侵权事实的主要证据与本案相同。道里法院于2015年3月30日作出(2013)里民三初字第1953号民事判决:驳回王丹阳的诉讼请求。
  本案庭审中,王丹阳述称:垂直搜索与百度公司提供的搜索是同种。百度公司述称:本案的相关市场应界定为中文搜索引擎市场,其中包括垂直搜索,但无论如何界定相关市场,百度公司都不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王丹阳举示的艾瑞咨询机构的数据是百度公司的企业营收份额,不是市场份额;而且,百度公司的企业营收并不是都来自于搜索引擎服务,不能说明百度公司在搜索引擎市场所占的份额。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综合分析当事人的诉辩主张、举示的证据及查明的案件事实,本案的焦点问题是:第一,王丹阳提起本案诉讼是否构成重复起诉;第二,百度公司是否构成《反垄断法》规定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是否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一、关于王丹阳提起本案诉讼是否构成重复起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就已经提起诉讼的事项在诉讼过程中或者裁判生效后再次起诉,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构成重复起诉:(一)后诉与前诉的当事人相同;(二)后诉与前诉的诉讼标的相同;(三)后诉与前诉的诉讼请求相同,或者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前诉的裁判结果。”诉讼标的是指诉讼指向的当事人在实体法上的权利义务或者法律关系。王丹阳曾以通过百度搜索并下载飞信软件,同时被强制安装百度杀毒软件,导致错误杀毒给其造成财产损失为由诉至道里法院,诉请百度公司赔偿损失及对侵犯王丹阳隐私权在媒体上公开向王丹阳致歉,道里法院以(2013)里民三初字第1953号民事判决驳回了王丹阳在该案中提出的诉讼请求。虽然(2013)里民三初字第1953号案与本案的当事人相同,但在(2013)里民三初字第1953号案件中,王丹阳系以百度公司侵害了其选择权、隐私权、财产权为由提起诉讼,其提起诉讼的基础是普通民事侵权法律关系;而本案,王丹阳系以百度公司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实施了垄断行为为由提起诉讼,其提起本案诉讼的基础是反垄断法律关系,两案的诉讼标的不同,所适用的法律不同。并且,王丹阳在(2013)里民三初字第1953号案诉讼中没有提出在本案中提出的要求百度公司停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违法垄断行为等诉讼请求,两案的诉讼请求也不完全相同。故王丹阳提起本案诉讼不构成重复起诉。百度公司关于王丹阳提起本案诉讼与(2013)里民三初字第1953号案件构成重复起诉,应裁定驳回王丹阳起诉的抗辩主张,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不成立。
  二、关于百度公司是否构成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反垄断法》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禁止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从事下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五)没有正当理由搭售商品,或者在交易时附加其他不合理的交易条件;第五十条规定:“经营者实施垄断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据此,判定经营者是否构成滥用市场支配地位,首先需要判定经营者是否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其次需要判定经营者是否实施了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
  (一)关于百度公司是否具有《反垄断法》规定的“市场支配地位”。
  《反垄断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本法所称市场支配地位,是指经营者在相关市场内具有能够控制商品价格、数量或者其他交易条件,或者能够阻碍、影响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能力的市场地位。”判定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必须合理地界定相关市场。
  1.本案相关市场的界定。
  依据《反垄断法》第十二条第二款关于“相关市场,是指经营者在一定时期内就特定商品或者服务(以下统称商品)进行竞争的商品范围和地域范围”的规定,相关市场需要从相关商品市场和相关地域市场两方面进行界定。百度公司主张,本案涉及的相关市场是“中文搜索引擎市场”,包括垂直搜索;王丹阳主张,垂直搜索与百度公司提供的搜索是同种。
  搜索引擎是指根据一定的策略、运用特定的计算机程序从互联网上搜索信息,在对信息进行组织和处理后,为用户提供检索服务,将用户检索相关的信息展示给用户的系统。垂直搜索是针对某一个行业的专业搜索引擎,是对网页库中的某类专门信息进行整合,定向分字段抽取需要的数据进行处理后再以某种形式返回给用户。普通搜索引擎和垂直搜索引擎虽然在服务策略上不同,但两者在技术上无实质差别,均是针对客户输入的搜索条件进行快速查找,对搜索到的信息进行定位、抓取,然后对相关信息进行排列后呈现给用户。从需求者替代角度出发,搜索引擎服务具有特有功能,用户使用搜索引擎实现信息查找的功能,无法被其他网络服务所替代,并且,在这一功能上垂直搜索和普通搜索引擎并无差别。垂直搜索引擎是搜索引擎的细分和延伸,是针对某一特定领域、某一特定人群或某一特定需求提供的有一定价值的信息和相关服务,具有行业色彩,相比较普通搜索引擎的海量信息无序化,垂直搜索引擎更加专门化。因此,包括垂直搜索在内的“搜索引擎服务”可界定为独立的相关商品市场。双方当事人对相关商品市场的界定在实质上并无分歧。
  王丹阳举示的艾瑞咨询《中国搜索引擎行业年度监测报告简版》(2012—2013年)反映的是中国搜索引擎市场的相关数据,其举示的百度公司的营收份额也是基于中国搜索引擎市场计算得出的。百度公司将本案涉及的相关市场界定为“中文搜索引擎市场”。本院认为,搜索引擎服务市场范围覆盖全球,且均为免费服务,因此,用户在选择使用搜索引擎时,更多的是选择与自身语言、文化、习惯、地域相符合或有紧密联系的,中国的网络用户绝大多数会选择中国境内的中文搜索引擎网站作为常用搜索工具,故中国境内的搜索引擎服务市场可界定为独立的相关地域市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本案,王丹阳主张百度公司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应当对相关市场的界定承担举证责任。虽然王丹阳没有对此充分举证,但双方当事人对将本案相关市场界定为“中国搜索引擎服务市场”的意见基本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2.百度公司是否具有市场支配地位。
  《反垄断法》第十八条规定:“认定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应当依据下列因素:(一)该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以及相关市场的竞争状况;(二)该经营者控制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的能力:(三)该经营者的财力和技术条件;(四)其他经营者对该经营者在交易上的依赖程度;(五)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的难易程度;(六)与认定该经营者市场支配地位有关的其他因素”;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一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达到二分之一的,可以推定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被推定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有证据证明不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不应当认定其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王丹阳系根据艾瑞咨询《中国搜索引擎行业年度监测报告简版》(2012—2013年)反映的“2012年全年百度公司营收223亿元,占搜索引擎企业年度总营收的79.5%,继续占据行业领先地位,优势明显”,推定百度公司具备市场支配地位。但王丹阳没有证明该营收份额的计算方式及其是否等同于《反垄断法》规定的市场份额;百度公司提出其年度企业总营收并不仅包括搜索引擎服务营收,还有其他营收项目。因此,仅凭企业年度总营收份额不能当然认定百度公司在中国搜索引擎服务市场的市场份额超过二分之一。并且,市场份额并不是判定经营者是否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准确、可靠、唯一的指标,依据《反垄断法》第十九条第三款的规定,即使根据市场份额可以推定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但在有证据证明该经营者不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情况下,不应当认定其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可以综合多方面因素对依据市场份额的推定不予认定。正如最高人民法院在(2013)民三终字第4号民事判决中所认为:“市场份额只是判断市场支配地位的一项比较粗糙且可能具有误导性的指标。在市场进入比较容易,或者高市场份额源于经营者更高的市场效率或者提供了更优异的产品,或者市场外产品对经营者形成较强的竞争约束等情况下,高的市场份额并不能直接推断出市场支配地位的存在。特别是,互联网环境下的竞争存在高度动态的特征,相关市场的边界远不如传统领域那样清晰。在此情况下,更不能高估市场份额的指示作用,而应更多的关注市场进入、经营者的市场行为、对竞争的影响等有助于判断市场支配地位的具体事实和证据。”最高人民法院的上述判词同样适用于本案。因此,在存在较强竞争的互联网环境下的中国搜索引擎服务市场,即便百度公司具有较高的市场份额,也不能简单、当然地推定其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目前,中国搜索引擎服务市场存在着百度搜索、360搜索、搜狗搜索、好搜、必应搜索、有道搜索、中搜、中国搜索、宜搜、神马搜索、谷歌中文搜索、雅虎中文搜索等诸多搜索网站。随着互联网领域技术的快速发展以及移动端用户的出现等相关市场快速变化以及由此产生的新的需求,垂直搜索、移动搜索以及通过浏览器或导航网站直接进行搜索等多种搜索模式不断涌现。中国搜索引擎服务市场发展迅速,竞争主体多元,竞争充分。中文搜索引擎服务主要是免费服务,竞争者之间在服务价格上没有差异,相关公众可以不受限制地在诸多中文搜索引擎服务提供者中选择、切换,不存在技术障碍,也无需增加支出。根据中国搜索引擎服务市场及百度公司在中国搜索引擎服务市场中的现状,百度公司在控制商品价格、数量或者其他交易条件,阻碍、影响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以及对相关公众选择经营者、使用相关服务等方面,并无明显控制能力。仅依据王丹阳举示的《中国搜索引擎行业年度监测报告简版》(2012—2013年)反映的数据,不能判定百度公司在中国搜索引擎服务市场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王丹阳关于百度公司在中国搜索引擎服务市场具有支配地位的诉讼主张根据不足,不能认定。
  (二)关于百度公司被诉行为是否构成《反垄断法》规定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王丹阳举示的(2013)黑哈证内民字第31504号公证书及其所附的网页照片等证据显示:在百度搜索栏中输入“飞信”,搜索结果首条即为“飞信2013最新官方版下载hao123软件”,该搜索结果末端标识“soft.hao123.com”。同时,系统默认勾选“安装百度杀毒确保软件安全”选择框。先后点击“立即下载”、“立即安装”按钮后,同时安装了“飞信2013”和“百度杀毒”软件。可以认定,“飞信2013最新官方版下载”链接是通过百度搜索引擎搜索获得的。百度公司承认“soft.hao123.com”系由百度公司经营的。因此,百度公司作为百度搜索引擎及“soft.hao123.com”的经营主体,应当对提供该链接并依据该链接下载安装涉案软件的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百度公司关于该下载是由百度“soft.hao123.com”下载平台所为的主张不具抗辩意义,等于承认百度公司应当对此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王丹阳举示的证据一方面证明,通过百度搜索获得涉案链接,并在下载安装“飞信2013”软件的同时下载并安装了“百度杀毒”软件,但另一方面,王丹阳举示的证据亦证明,百度搜索提供的涉案链接同时设有“安装百度杀毒确保软件安全”的选择框,向相关公众明示提供了自行选择是否安装“百度杀毒”软件的功能,相关公众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自主决定是否勾选该选择框,继而自主决定是否下载并安装“百度杀毒”软件。并且,即使下载安装了“百度杀毒”软件,也完全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自主卸载。因此,百度公司通过搜索引擎向相关公众明示提供“飞信2013”下载链接,并不以必须下载、安装、使用“百度杀毒”软件为条件,也不必然带来下载、安装、使用“百度杀毒”软件的后果,不具有隐瞒性、欺骗性和强制性、强迫性,未侵害相关公众及王丹阳的知情权、选择权,不属于《反垄断法》规定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王丹阳在知道并且能够自主决定是否选择下载安装“百度杀毒”软件及在下载安装后可以自主卸载的情况下,主张百度公司强制其安装“百度杀毒”软件,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侵害了其选择权和隐私权,与事实不符,不成立;王丹阳所称损失与百度公司被诉行为之间没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百度公司引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规范互联网信息服务市场秩序若干规定》第九条的规定,提出的关于本案被诉行为并未剥夺用户知情权和选择权,不存在违法性和可责备性的抗辩主张成立。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因垄断行为引发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第一款关于“被诉垄断行为属于反垄断法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原告应当对被告在相关市场内具有支配地位和其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承担举证责任”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第二款关于“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的规定,王丹阳既不能证明百度公司在中国搜索引擎服务市场具有支配地位,也不能证明百度公司实施了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其关于百度公司强制王丹阳安装“百度杀毒”软件,侵害其知情权等权利,导致其受到损失的诉讼主张,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不应支持。
判决结果
  综上所述,王丹阳的诉讼请求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百度公司的抗辩主张成立,应予采纳。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因垄断行为引发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王丹阳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王丹阳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王丹
  审判员杨欣
  审判员杨宝鑫
  二○一七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张思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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