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摘要
案号 (2015)思民初字第4746号
审理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 梦工厂动画影片公司
曾红云
立案年度 2015
裁判时间 2017-09-11
裁判结果 反诉;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裁判文书标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5)思民初字第4746号

当事人信息
  原告(反诉被告):曾红云。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民平,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喻言,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梦工厂动画影片公司(又译为“梦工场动画影片公司,UnitedStatesofAmerica)。
  法定代表人:GabrielaKornzweig,秘书。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剑媚,北京奋迅(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坤佳,北京奋迅(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原告(反诉被告)曾红云与被告(反诉原告)梦工厂动画影片公司(又译为梦工场影片公司,以下统一简称梦工厂动画公司)网络域名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曾红云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民平、被告梦工厂动画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叶剑媚、崔坤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曾红云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确认域名orientaldreamworks.com和shanghaidreamworks.com为曾红云所有;2.确认曾红云持有及使用域名orientaldreamworks.com和shanghaidreamworks.com的行为对梦工厂动画不构成侵权;3.依法撤销WIPO仲裁与调解中心的D2014-0171裁决。
  事实和理由:曾红云2011年11月21日通过厦门易名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易名公司)注册了orientaldreamworks.com和shanghaidreamworks.com两个域名(以下简称涉案域名)。此后,曾红云一直在筹备使用涉案域名建立面向外国留学生的英语学习网站“东方筑梦阁易词平台”。2013年11月14日,曾红云与无锡晨禧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签订《网站开发合同》,12月14日网站正式上线,为众多外国留学生提供免费英语学习服务,并产生了积极和良好的社会影响。2014年2月,梦工厂动画公司以涉案域名侵犯其商标权为由向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仲裁与调解中心(以下简称WIPO仲裁中心)提出投诉。2014年5月8日,WIPO仲裁中心向曾红云送达了裁决书,裁决将涉案域名转移给梦工厂动画公司。曾红云认为,其合法注册涉案域名,系合法权利人。梦工厂动画公司的商标“OrientalDreamWorks”申请注册时间是2012年2月10日,远晚于曾红云注册涉案域名的时间,梦工厂动画公司投诉行为是以后申请的商标反向侵夺在先合法注册的域名。WIPO仲裁中心的裁决存在明显的错误,依法应当予以撤销。
被告辩称
  被告梦工厂动画公司答辩称,曾红云的诉讼请求没有任何事实基础和法律依据,请求法院驳回其全部诉讼请求,梦工厂动画公司也已向法院提出反诉请求,要求判令曾红云立即停止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行为,并将涉案域名无条件转移给梦工厂动画公司所有,具体答辩意见与反诉部分的事实和理由一致。
  反诉原告梦工厂动画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曾红云立即停止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行为,并将域名orientaldreamworks.com和shanghaidreamworks.com无条件转移给梦工厂动画所有;2.曾红云赔偿梦工厂动画公司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而支付的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下同)10万元;3.曾红云承担本案诉讼费。
  反诉事实和理由:梦工厂动画公司作为全球最优秀的动画影片制作公司之一,享有很高的声誉,制作了《功夫熊猫》、《怪物史莱克》等在中国内地有上映的影片,受到中国消费者的欢迎和喜爱。梦工厂动画公司对“DreamWorks”享有众多合法有效权益,包括在先注册的商标、在先使用的字号以及在线注册的域名:1.商标专用权。梦工厂动画公司是“DreamWorks”系列商标在全球范围内的所有人,在全球众多国家和地区注册了众多“DreamWorks”商标或含有“DreamWorks”字样的商标。在中国,梦工厂动画公司自1996年起就已经在多个商品和服务类别取得“DreamWorks”注册商标专用权,并注册了与“DreamWorks”对应的中文“梦工场”商标,包括但不限于第935571号、第1216462号、第910538号、第909679号、第901566号“DreamWorks”商标以及第3092592号、第3083591号、第3083590号、第3082991号、第3082990号“梦工场”商标。同时,梦工厂动画公司还在多个商品和服务类别成功注册了大量包含“DreamWorks”、“梦工场”字样的商标。“DreamWorks”系梦工厂动画公司创造性地结合Dream(梦)和Works(工作坊)两个单词臆造而成。且梦工厂动画公司自成立以来一直以“DreamWorks”商标来推广其商品和服务,并取得了广泛关注。经过多年的使用、宣传及推广,“DreamWorks”、“梦工场”系列商标已经成为凝聚梦工厂动画公司商誉的商业标识,与梦工厂动画公司产生了稳定的指向性联系,在中国享有极高的知名度和广泛的美誉度。2.企业名称、字号权。“DreamWorks”也是梦工厂动画公司的企业字号,多年来一直在中国进行商业使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梦工厂动画公司对“DreamWorks”享有企业名称权,依法受到中国法律的保护。3.域名。梦工厂动画公司以“DreamWorks”为主要识别部分注册了多个域名,包括但不限于dreamworks.com、dreamworks.net、dreamworks.cn、dreamworksanimation.com、dreamworkstv.com等。域名orientaldreamworks.com中的oriental是英文单词,意思为东方,域名shanghaidreamworks.com中的shanghai是上海的拼音,显著性较弱,故涉案域名的主要识别部分为“dreamworks”。而“dreamworks”与梦工厂动画公司的注册商标、企业名称及域名的主要识别部分均构成相同或近似,极易在相关公众中阴气混淆或误认。曾红云与梦工厂动画公司无任何关联,其使用“DreamWorks”字样或标识亦未获得梦工厂动画公司授权或许可。在涉案域名注册之前,梦工厂动画公司已经公开宣布在上海的“东方梦工厂”项目,媒体也对此进行了公开的报道和宣传,曾红云获知信息后抢注涉案域名的行为违反了诚信原则,且在注册之后也没有进行实际使用,甚至在网站上公然出售域名企图获取不正当利益,恶意明显。曾红云亦多次将他人享有合法权益的名称或者标识抢注为域名,也可以证明其恶意。
  反诉被告曾红云辩称,Orientaldreamworks.com的域名曾红云有使用,shanghaidreamworks.com的域名并未使用。梦工厂动画公司持有的五个“DreamWorks”商标时间都比较早,商标核准使用范围并不包括教育类,与曾红云从事的教育行业无关。“梦工场”五个商标属于中文字体,与曾红云注册的域名也没有对应关系。
被告辩称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部分有争议的证据,本院认定如下:
  1.曾红云提供《证明》,用于证实梦工厂动画公司向其求购域名;梦工厂动画公司质证认为该证据的真实性无法确认,出具《证明》的陈幼娟身份无法核实。对此,本院向域名注册服务商厦门易名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易名公司)发函核实,确定陈幼娟确为该公司域名交易海外经纪人,曾红云出具的《证明》确为陈幼娟本人出具,故对该证据及其所载明的内容本院予以确认。
  2.梦工厂动画公司提供MarkMonitor公司出具及网站检索的《注册域名列表》,证明曾红云曾经注册超过200个域名,存在抢注域名的恶意;梦工厂动画公司质证认为对该证据的表面真实性无异议,但该证据未体现网址、未经公证,来源非法,检索词是拼音hongyunzeng,无法证明与原告曾红云有关联。对此,本院向易名公司发函核实,易名公司出具《回函》称曾红云在该公司的平台上注册持有96个域名(包括涉案两个域名),注册使用姓名曾红云(拼音:hongyunzeng),留存的邮箱是steven622320@hotmail.com。本院认为,《注册域名列表》体现的信息与曾红云在易名公司注册涉案域名时所使用的姓名拼音、留存邮箱都是一致的,结合易名公司提供的信息,本院对《注册域名列表》的真实性予以认可。
  本院根据上述证据及当事人在庭审中的相关陈述,确认如下事实:
  一、梦工厂动画公司注册、持有的商标情况
  自1995年起,梦工厂动画公司在全球上百个国家和地区取得包含“DREAMWORKS”的共计248个文字、图形商标。1997年1月21日至2014年6月14日期间,梦工厂动画公司在中国大陆地区成功注册了包含“DREAMWORKS”、“ORIENTALDREAMWORKS”、“梦工厂”、“梦工场”的一系列英文、中文、图形商标,同时将上述商标在电影、书籍等产品上使用并进行了广泛的宣传。本案涉及的具体商标情况如下:
  (一)关于“DREAMWORKS”商标
  梦工厂动画公司于1995年1月28日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以下简称商标局)提交申请,取得如下“DREAMWORKS”商标:于1996年11月21日取得第901566号(第25类衣服等);于1996年12月7日取得第910538号(第9类电影拷贝、激光唱片、录像带、计算机软件等)、第909679号(第28类玩具、游戏机、运动用品的设备等);于1997年1月21日取得第935571号(第41类娱乐服务、电影、电视节目、电视和实况传播等)。
  梦工厂动画公司于1997年5月29日向商标局提交申请,于1998年10月21日取得第1216462号“DREAMWORKS”商标,核定使用类别为第16类印刷出版物、书籍、文件夹、笔记本等。
  (二)关于“ORIENTALDREAMWORKS”商标
  梦工厂动画公司于2012年2月10日向商标局提交申请,于2013年4月7日取得如下“ORIENTALDREAMWORKS”商标:第10475553号至第10475555号(第2类至第4类,包含着色剂、饮料色素、印刷油墨、浴液、洗发剂、清洁制剂、化妆品、蜡烛等)、第10475547号至第10475549号(第8类至第10类,包含园艺工具、剪刀、餐具、电视游戏卡、已录制的动画电影录像带、医疗器械和仪器等)、第10475542号至第10475545号(第12类至第15类,包含机动运载器、车辆轮胎、烟花、未加工或半加工贵重金属、首饰盒、珠宝、手表、乐器、音乐盒等)、第10475519号至第10475528号(第29类至第38类,包含罐装水果、牛奶、果冻、以米为主的零食小吃、咖啡、糖果、茶、新鲜蔬菜、矿泉水、无酒精饮料、汽酒、火柴、抽烟用打火机、广告、保险、不动产代理、计算机软件安装、电视播放、电子邮件等)、第10475538号至第10475540号(第17类至第19类,包含塑料板、钱包、背包、伞、石头、混凝土或大理石艺术品等)、第10475530号至第10475535号(第22类至第27类,包含网、帐篷、绳索、线、纱、纺织品毛巾、床罩、旗帜、上衣、连衣裙、领带、裤子、围巾、胸针、纽扣、假发、发带、地毯、墙纸等)、第10475551号(第6类普通金属线、金属标志牌、保险柜等)、第10475512号至第10475517号(第40类至第45类,包含教育、书籍出版、服装制作、印刷、组织表演、书籍出版、电影制作、动画片制作、研究与开发、餐馆、饮食营养指导、美容院、知识产权许可等);于2013年4月14日取得如下“ORIENTALDREAMWORKS”商标:第10475556号(第1类蒸馏水、摄影用化学制剂等)、第10475552号(第5类空气净化制剂、维生素制剂、蚊香等)、第10475550号(第7类印刷板、造纸机、雕刻机等)、第10475546号(第11类闪光灯、汽车照明设备、头发用吹风机等)、第10475537号(第20类家具、展示板、枕头等)、第10475541号(第16类文件夹、日记本、日历、文具盒、铅笔、钢笔、粉笔等);于2013年9月14日取得如下“ORIENTALDREAMWORKS”商标:第10475536号(第21类纸或塑料杯、日用玻璃器皿等)、第10475529号(第28类玩具娃娃、活动玩具、填充玩具、玩具车等)、第10475518号(第39类商品包装、快递服务等)。
  (三)关于“梦工厂”商标
  梦工厂动画公司于2012年2月10日向商标局提交申请,于2013年4月7日取得如下“梦工厂”商标:第10475747号(第13类烟花等)、第10475741号(第19类石头等)、第10475738号(第22类绳索等)、第10475734号(第26类纽扣、发带等)、第10475715号(第45类知识产权许可);于2013年5月7日取得如下“梦工厂”商标:第10475752号(第8类园艺工具等)、10475753号(第7类造纸机、印刷板等)、第10475749号(第11类装饰喷泉等)、第10475726号(第34类火柴等);于2013年5月14日取得如下“梦工厂”商标:第10475759号(第1类蒸馏水、木浆等)、第10475754号(第6类保险柜、金属标志牌等);于2014年2月28日取得第10475735号“梦工厂”商标(第25类衬衫、连衣裙、裤子、围巾等);于2014年3月21日取得第10475720号“梦工厂”商标(第40类雕刻等);于2014年4月28日取得如下“梦工厂”商标:第10475732号(第28类滑板、运动球类、非与外接显示屏或监视器连用的电子游戏机等)、第10475736号(第24类旗帜等);于2014年6月14日取得如下“梦工厂”商标:第10475743号(第17类塑料板等)、第10475718号(第42类提供互联网搜索引擎等);于2016年1月21日取得第10475719号“梦工厂”商标(第41类教育、书籍出版、录像带发行、娱乐、电影制作、广播和电视节目制作、动画片制作、娱乐信息等)。
  (四)关于“梦工场”商标
  2002年1月29日,梦工厂动画公司向商标局提交申请,并于2007年7月28日至2010年10月28日间陆续取得如下“梦工场”商标:第3083592号(第9类电影拷贝、激光唱片、录像带、计算机软件等)、第3083591号(第16类印刷出版物、书籍、文件夹、笔记本等)、第3082990号(第41类娱乐服务、电影、电视节目、电视和实况传播等)、第3082991号(第28类玩具、游戏机、运动用品的设备等)、第3083590号(第25类衣服)。
  上述所有商标均在专用权期限内。
  二、双方域名、网站的情况
  (一)有关曾红云的域名及网站情况
  2011年11月22日,曾红云通过域名注册服务商易名公司注册取得orientaldreamworks.com、shanghaidreamworks.com两个域名,注册到期时间为2020年11月22日,域名注册人和联系人均为曾红云,注册邮箱为steven622320@hotmail.com。经易名公司查询确认,因涉及争议,涉案两个域名现仍处于锁定状态,现持有人为曾红云。
  2014年4月4日,国家版权局经审核向曾红云出具“东方筑梦阁易词平台V1.0”软件的《著作权登记证书》,证书载明该软件开发完成时间为2013年12月14日。2013年12月24日,www.orientaldreamworks.com(备案名称:东方筑梦阁)在工业信息化部的ICP/IP域名信息备案管理系统中通过审核。
  2016年10月14日,上海市黄埔公证处出具(2016)沪黄证经字第16905号《公证书》,载明:2016年10月10日,登陆www.orientaldreamworks.com网站,点击该网站的单词测试系统,显示从2016年10月1日至10月31日均没有数据。
  2017年8月17日,上海市东方公证处出具(2017)沪东证字第28992号《公证书》,载明:曾红云于2017年8月17日至该处申请证据保全,并在公证人员见证下在该处电脑上网进行如下操作:在“百度”搜索栏中输入“东方筑梦阁”,搜索结果排列于首位的链接是“orientaldreamworks.com东方筑梦阁│完全免费的单词测试.在线单词……”;点击进入该链接进入网站,网站首页上部左上角显示“东方筑梦阁orientaldreamworks.com”的带图形标识,中部显示“友情提示:本网站与美国梦工厂没有任何关联,如需访问美国梦工厂的中国官方网站请登录www.oriental-dreamworks.com”,网页底部显示“网站联系邮箱steven622320@hotmail,东方筑梦阁?2013沪ICP备13047479”;在该网站上可以进行英文单词的测试。
  另查明:原被告双方一致确认shanghaidreamworks.com自注册后并未使用;自2009年起,曾红云注册持有200余个域名,其中在注册服务商易名公司的平台上,曾红云共注册持有96个域名(含本案涉案两域名),注册域名留存的联系邮箱均为steven622320@hotmail。
  (二)有关梦工厂动画公司的域名及网站情况
  梦工厂动画公司注册取得域名的情况如下:1995年3月9日注册取得dreamworks.com,1999年12月22日注册取得dreamworks.net,1998年7月9日注册取得dreamworksanimation.com,2003年3月17日注册取得dreamworks.cn,2005年6月1日注册取得dreamworkstv.com,2011年11月29日注册取得orientaldreamworks.cn,2012年2月14日注册取得oriental-dreamworks.cn。现上述全部域名均未过期。
  www.dreamworksanimation.com系梦工厂动画公司的全球官方网站,该网站上有该公司制作出品的《功夫熊猫》、《怪物史莱克》等影片的宣传。在中国大陆地区,梦工厂动画公司也使用中文网站www.oriental-dreamworks.com对其制作出品的影片进行宣传,该网站首页左上角有“东方梦工厂(带熊猫图形)”标识,并载明“东方梦工厂是由华人文化产业投资基金、上海东方传媒集团有限公司、上海联和投资有限公司与美国梦工场动画公司共同组建的合资企业”。
  (三)有关域名的交易情况
  2013年12月3日,北京市国立公证处出具(2013)京国立内证字第12705号《公证书》,载明:于2013年12月2日登陆“orientaldreamworks.com”网站,网站内仅显示一份公告,内容包括:1.您正在访问的域名可以转让;2.经纪交易:如果您对该域名感兴趣,请点击委托买卖提供您的报价;3.域名交易方式:通过易名中国(ename.com)中介交易域名服务商,国内第一家提出完整的专业域名服务体系的服务商,CNNIC重点推荐的域名交易平台,具体交易流程可点击这里查看或咨询,也可致电我们:4000-4000-44,为保证交易的安全,整个过程大概需要5个工作日;4.联系方式:邮箱steven622320@hotmail。
  易名公司的海外经纪人陈幼娟出具《证明》称,2013年10月9日,曾有匿名购买者就域名orientaldreamworks.com进行询价,该经纪人将询价情况告知域名持有人(曾红云),在10月9日进行的两个回合邮件答复中域名持有人没有报价;2013年10月10日,域名持有人报价人民币6位数,对此报价,经纪人告知持有人匿名购买者打算考虑其他域名,同时亦进一步询问持有人具体报价;2013年10月11日,持有人报价人民币38万,经纪人告知购买人后,购买者最高出价10万;2014年1月9日,经纪人告知持有人匿名购买者仍有意向购买域名,持有人称该域名不出售且未报价。
  三、涉案商标、域名及网站、企业名称的知名度
  梦工厂动画公司于1995年3月6日在美国组建成立,公司英文全称为DreamWorksAnimationL.L.C.,该公司名称使用于全球经营活动中。1999年底,中国大陆媒体中开始出现关于梦工厂动画公司及其出品的动画片的报道,梦工厂动画公司亦在中国大陆地区推出了《小鸡快跑》、《功夫熊猫》等知名动画电影,同时也推出了书籍、平板电脑等众多电影衍生商品。在电影及衍生品的宣传及推广中使用了包含“dreamworks”、“梦工厂”、“梦工场”的商标、名称、图形等标识。
  自2011年9月,中国媒体纷纷报道“梦工厂动画计划来中国上海开设动画片厂”的消息。北京市国立公证处于2013年12月13日出具的(2013)京国立内证字第12953号《公证书》载明:2013年12月11日登陆“财经网”(magazine.caijing.com.cn),该网载有《梦工场中国梦》文章,文章来源于《财经》杂志,发布时间是2011年11月20日,内容包含“好莱坞极具盛名的动画制作公司——梦工厂,即将从明年开始其中国梦想之旅,起点也会在上海”、“11月初,梦工厂动画公司CEO杰弗瑞·卡森博到访中国”、“梦工厂会在上海成立一家合资公司——东方梦工厂,除了梦工厂之外,投资人还包括了华人产业投资基金……成立之后将会与国内影视企业合作拍摄中国题材的动画片”、“东方梦工厂最快有望在2012年1月初成立”。
  2017年8月17日,上海市东方公证处出具(2017)沪东证字第28992号《公证书》,载明:1.在“百度”(www.baidu.com)网站搜索栏中输入“梦工厂”进行搜索,搜索结果:排列于首位的是“‘梦工厂’百度百科”,解释内容为“梦工厂(DreamWorksStudios,全称梦工厂工作室)是美国排名前十位的一家电影洗印、制作和发行公司……”;第二位为“炫舞梦工厂—QQ炫舞官方网站-腾讯游戏”;第三位为“成都梦工场网络信息有限公司”;第四位为“‘梦工厂’动画公司百度百科”,解释内容为“梦工厂动画公司(DreamWorksAnimationSKG,Inc.)是一个总部位于美国加利福尼亚州格伦代尔的动画工作室。公司于2004年由梦工厂工作室的动画部门分拆而成立……”2.在搜索栏中输入“东方梦工厂”进行搜索,搜索结果:排列于首位的是“东方梦工厂连载最新章节官网第一时间更新-起点中文网”;第二位为“‘东方梦工厂’百度百科”,解释内容为“东方梦工厂(英文名:OrientalDreamWorks)是由华人文化产业股权投资(上海)中心(有限合作)、上海文化广播影视集团有限公司……”
  四、双方争议解决过程及依据
  (一)WIPO仲裁中心裁决的依据
  互联网名称与数字地址分配机构(ICANN)是一个非营利性国际组织,负责在全球范围内对互联网唯一标识符系统及其安全稳定的运营进行协调。《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以下简称《政策》)是ICANN认可且其所有注册商(易名公司亦属遵循ICANN规则的域名注册服务商之一)都采用的政策,该政策亦纳入ICANN注册商的注册协议,适用于域名持有人或注册人。该政策规定如符合域名与商标或服务标记相同或极其相似容易引起混淆等情况的,持有人或者注册人应从ICANN批准的提供商(WIPO仲裁中心即为符合要求的提供商之一)中进行选择并启动行政程序,组成行政专家组进行裁决,但行政程序的进行不妨碍当事人向具有有效管辖权的法院提交争议要求独立解决。若在10个工作日内收到正式文件,表明争议方已根据规定针对该争议在辖区(“辖区”指ICANN总部所在地或Whois数据库中显示的争议方地址)提起诉讼,则裁决不会执行,直至收到确信双方已解决争议、诉讼已被驳回或撤回的证据,或法院发出的驳回诉讼、责令无权继续使用域名的指令副本。
  (二)争议解决过程
  2013年12月9日,梦工厂动画公司委托知识产权代理公司向曾红云发送电子邮件,就曾红云使用涉案两个域名的情况进行致函,认为曾红云注册及使用域名带有恶意。2013年12月17日,曾红云回函称函件收到,并回函称涉案两个域名系其注册在先的域名,并未侵犯梦工厂动画公司的权利。
  由于涉案域名的注册服务商易名公司属于ICANN认可的注册服务商、曾红云注册域名时亦遵循《政策》的规定,梦工厂动画公司依据《政策》向WIPO仲裁中心提出投诉,双方在WIPO仲裁中心争议解决框架下进行了申诉、答辩,并由WIPO仲裁中心作出了裁决。
  2014年5月2日,曾红云收到WIPO仲裁中心发送的电子邮件,邮件送达了该中心D2014-0171号梦工厂动画公司诉曾红云案《裁决书》,该裁决载明:(1)梦工厂动画公司于2014年2月4日向该中心申诉,曾红云于2014年3月9日提交答辩。(2)仲裁中心专家组查明:梦工厂动画公司自2001年始在包括美国、中国在内的全球众多国家拥有众多“dreamworks”注册商标;早在涉案域名注册前,梦工厂动画公司及与其有利害关系的前身亦出现在互联网中,梦工厂动画公司拥有包含“dreamworks”商标的多个域名;曾红云于2011年11月22日同时注册了涉案两个域名,注册时间在“dreamworks”商标成为国际知名商标之后。(3)专家组认为,涉案域名完全包含“dreamworks”商标,仅在前缀有所区别,而前缀尚不能消除涉案域名与注册商标之间存在的足以造成混淆的相似性;梦工厂动画公司拥有的商标早于涉案商标注册时间,曾红云未提供其合法使用争议域名的证据或在商业运营中合理选择使用“dreamworks”的理由;曾红云存在恶意注册和使用涉案域名的情形;最终专家组根据UDRP第4(i款)、《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规则》第15条的规定指令涉案域名转让至梦工厂动画公司。
  收到WIPO仲裁中心裁决后,2014年曾红云于5月12日就其与梦工厂动画公司关于涉案两个域名的争议向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确认不侵权之诉讼,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后将本案移送域名注册商易名公司所在地法院即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审理。
  另查明,梦工厂动画公司为本案支出翻译费1000元、公证费2500元。
  以上事实有《国际域名注册证书》、商标查询档案、陈幼娟出具的《证明》、易名公司《回函》、WIPO第D2014-0171号《裁决书》(依据:《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之规则)、(2013)京国立内证字第12705号、12953号《公证书》、(2016)沪黄证经字第16905号、16906号《公证书》、(2017)沪黄证经字第9206号《公证书》、(2017)沪东证字第28992号《公证书》、《商标注册列表》、梦工厂动画公司登记及存续证明文件、公司官方网站页面、媒体报道、海报、《域名注册列表》、电子邮件、曾红云回函、发票及当事人当庭陈述为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涉及域名与商标、域名与域名、域名与企业名称之间的权利冲突,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域名司法解释》)第四条、第五条规定,曾红云注册、持有涉案域名侵犯了梦工厂动画公司的商标权并构成不正当竞争,理由具体分析如下:
  1.梦工厂动画公司享有在先合法权益。梦工厂动画公司1995年成立,“dreamworks”是其企业名称中最具有识别性的部分,公司自1995年起亦在全球注册了众多包含“dreamworks”及其对应中文“梦工厂”、“梦工场”的商标。早在涉案域名注册(2011年11月22日)前,梦工厂动画公司就已在全球广泛使用含有“dreamworks”企业名称、在中国使用“东方梦工厂”称谓,而上述商标也在梦工厂动画公司的产品宣传中进行了广泛使用,已经具有了较高知名度,显然对“dreamworks”、“梦工厂”、“梦工场”,梦工厂动画公司是具有在先合法权益的。
  2.曾红云并未享有在先合法权益或使用涉案域名致其产生一定知名度。涉案域名shanghaidreamworks.com注册后未使用,对此双方予以确认。对另一个涉案域名orientaldreamworks.com,曾红云其虽提供软件开发合同、ICP备案资料等证明其于2014年11月着手建立网站,但公证显示,在orientaldreamworks.com域名上建立的网站2016年10月整个月均无使用信息。本案中曾红云提供的证据难以证明其注册域名前有取得与域名主要识别部分相关的在先合法权益,即使之后其在涉案域名上建立了“东方筑梦阁”网站,也并未证明其利用涉案域名建立的网站已经达到了一定的知名度并足以与梦工厂动画公司的在线权益进行区分。
  3.曾红云注册使用涉案域名与梦工厂动画公司的在先权益构成近似,足以造成相关公众误认。两个涉案域名中,“oriental”意思是“东方的”,“shanghai”是地点,从构词及词义角度看,两个涉案域名的主要识别部分都是“dreamworks”。由前述可知,梦工厂动画公司对带有域名主要识别部分“dreamworks”及其中译文“梦工厂”、“梦工场”的商标、标识、名称已使用多年并具有了一定知名度。曾红云提出,中文“东方的”一般会译成“eastern”而非“oriental”,将“东方的”译为“oriental”是其根据“东方筑梦阁”的名称进行的独有选择,含有“oriental”、“shanghai”前缀就足以将涉案域名与梦工厂动画公司的相关权益相区分。对此,本院认为,早在涉案域名注册前,梦工厂动画公司就已在中国大陆地区使用“东方梦工厂”的中文称呼,且“东方梦工厂”的译法也是的“orientaldreamworks”而非“easterndreamworks”,故曾红云的辩解并不足以说明“oriental”、“shanghai”的前缀足以使涉案域名具有显著的标识性,从而与梦工厂动画公司的在先权益相区分。“orientaldreamworks”翻译为“东方梦工厂”,shanghai系“上海”的拼音,表明位置信息,同时涉案域名orientaldreamworks.com与梦工厂动画公司的中文网站oriental-dreamworks.com更只有一个横杠符号之差。在梦工厂动画公司于中国上海设立合资公司、使用“东方梦工厂”称谓、使用相似网站的背景之下,公众极有可能将涉案两域名与梦工厂动画公司相关联,从而造成混淆和误认。
  4.曾红云曾欲高价出售的行为。曾红云2011年11月22日即注册取得涉案域名,2013年10月,针对有购买意向者通过中介进行的询价,曾红云亦进行了反馈并报价人民币6位数。而直至2013年12月2日,经公证登陆orientaldreamworks.com时,网站公告仍显示域名处于出售状态。从上述证据看,在2011年11月22日至2013年12月2日两年多的时间里,涉案orientaldreamworks.com域名未被使用,且曾红云在该期间也不排斥将涉案域名出售。对此,曾红云抗辩称其并非主动出价,本院认为,《域名司法解释》第五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曾要约高价出售、出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该域名获取不正当利益”,但该条款并非单规定“要约”一种形式,同时也规定了“其他方式”,因此,条款的主要目的是强调通过域名转让获取不正当利益,而非强调“要约”及持有人主动。2013年12月2日网站公告已经显示曾红云出售域名的意思表示,结合其对询价的回复以及名下注册持有200余个域名的事实,足见其注册并欲出售域名获取利益的主观意图。
判决结果
  综上,本院认为,梦工厂动画公司对“dreamworks”企业名称、包含涉案域名主要识别部分“dreamworks”及中译文“梦工厂”、“梦工场”的商标享进行了广泛的使用和宣传,具有合法的在先权益。曾红云域名注册前未取得相关合法在先权益,域名注册后长时间内未使用并欲高价出售,同时也未充分使用域名使其具有一定的知名度而足以与梦工厂动画公司的在先权益进行区分。综合《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域名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曾红云注册、使用域名的行为侵犯了梦工厂动画公司的合法权益,构成不正当竞争。依据《域名司法解释》第八条,曾红云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并将涉案域名转移给梦工厂动画公司注册使用,故对反诉原告梦工厂动画公司提出的要求曾红云停止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赔偿损失的反诉诉求,本院予以支持,对原告曾红云要求确认其行为不侵害梦工厂动画公司商标权、撤销WIPO仲裁中心裁决书并将涉案域名归其所有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关于赔偿数额,鉴于梦工厂动画公司未能证明曾红云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或其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本院将综合考虑涉案企业、商标知名度及侵权行为的性质、后果、侵权人的主观过错程度等因素,对梦工厂动画公司请求的赔偿数额在法定赔偿额限度内酌情予以确定。公证费、翻译费属为制止侵权行为支付的合理费用,且本案中有相应票据证明,本院将在合理范围内酌情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第五条、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判决如下:
  一、反诉被告曾红云应立即停止侵权,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域名orientaldreamworks.com、shanghaidreamworks.com转移给反诉原告梦工厂动画影片公司注册使用;
  二、反诉被告曾红云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反诉原告梦工厂动画影片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10000元;
  三、驳回原告曾红云的诉讼请求;
  四、驳回反诉原告梦工厂动画影片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反诉被告曾红云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本诉案件受理费1000元,由原告曾红云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1000元,由反诉原告梦工厂动画影片公司负担500元,反诉被告曾红云负担5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原告(反诉被告)曾红云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被告(反诉原告)梦工厂动画影片公司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李缘缘
  人民陪审员蔡丽萍
  人民陪审员邓艳妹
  二Ο一七年九月十一日
  书记员吴晨郁
  二、生效管辖权异议裁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思民初字第4746号
  原告:曾红云,男,1981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X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民平,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喻言,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梦工厂动画影片公司(DreamWorksAnimationL.L.C.),住XXXX。
  法定代表人:GabrielaKornzweig,秘书。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剑媚,北京奋迅(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坤佳,北京奋迅(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受理原告曾红云与被告梦工厂动画影片公司(以下简称梦工厂公司)确认不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2月5日出具(2014)厦民初字第721号《民事裁定书》,将本案移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3月18日立案。梦工厂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曾红云于2011年11月22日在上海委托厦门易名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易名公司)对涉案域名进行注册,易名公司仅是代理商,最终完成域名注册是在美国的互联网名称与数字地址分配机构(ICANN),曾红云进行委托的地点(上海)以及最终完成注册的地点(美国)才是侵权行为实施地,域名注册代理商所在地(厦门)不应视为侵权行为实施地。另曾红云住所地经常居住地位于上海市杨浦区,且在上海对www.orientaldreamworks.com网站进行ICP备案,可见侵权行为发生在上海,本案应移送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因域名注册、使用而引发的涉外民事纠纷,争议的重点是确认曾红云注册的域名orientaldreamworks.com和shanghaidreamworks.com是否侵害梦工厂公司的商标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或者其他财产权益,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被告提起的诉讼,可以由侵权行为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亦规定域名纠纷由侵权行为地的法院管辖。域名属于具有经济价值的无形财产,域名注册地可以视为侵权行为地。涉案域名的注册服务机构是易名公司,易名公司的住所地位于厦门市思明区,故侵权行为地位于厦门市思明区。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下发的法函〔2009〕96号《关于同意指定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等人民法院审理部分知识产权纠纷案件的批复》,同意指定本院受理厦门市思明区辖区内除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驰名商标认定及反垄断纠纷之外,诉讼标的额50万元以下的各类一审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件,故本案属于本院受理范围,即可由侵权行为地人民法院即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管辖。曾红云注册域名是通过易名公司进行的,而易名公司实施注册行为是在厦门市思明区,并无证据证明曾红云的经常居住地上海市杨浦区与实施域名注册行为存在关联,因此,对梦工厂公司提出的将本案移送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的主张,本院不予采纳。综上,曾红云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立案受理符合法律的规定。梦工厂公司提出管辖权异议,理由不成立,应予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二百六十五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被告梦工厂动画影片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梦工厂动画影片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倪宗泽
  审判员李缘缘
  人民陪审员邓艳妹
  二○一六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陈阿丽
  中华人民共和国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闽02民辖终33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梦工厂动画影片公司(DreamWorksAnimationL.L.C.),住XXXX。
  法定代表人:GabrielaKornzweig,秘书。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剑媚,北京奋迅(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坤佳,北京奋迅(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曾红云,男,1981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X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民平,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喻言,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梦工厂动画影片公司(以下简称梦工厂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曾红云确认不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2015)思民初字第474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梦工厂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审理;2.本案管辖权异议受理费由曾红云负担。事实和理由:鉴于梦工厂公司系国外企业等原因,本案应由侵权行为地法院管辖。曾红云2011年11月22日在其居住地上海市杨浦区委托厦门易名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易名公司)对讼争域名进行注册,易名公司作为讼争域名的代理商,并非本案诉讼主体,亦未实施本案侵权行为,其住所地即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与本案无关,不应视为本案侵权行为实施地。讼争域名在位于美国的互联网名称与数字地址分配机构(ICANN)完成注册,故曾红云直接委托代理商注册讼争域名的地点(即提交讼争域名注册申请的地点)即上海市杨浦区、讼争域名最终完成注册的地点即美国是本案的侵权行为地,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因确认不侵害商标权引发的涉外域名纠纷案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发生的涉外域名纠纷案件,依照民事诉讼法第四编的规定确定管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的规定,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被告提起的涉外域名纠纷案件,可以由侵权行为地人民法院管辖。易名公司作为讼争域名的注册机构,其住所地可视为侵权行为地。易名公司的工商登记地为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有权审理本辖区诉讼标的额在50万元以下的第一审一般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故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梦工厂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法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邱一帆)
  审判员(陈璐璐)
  审判员(陈璟)
  二○一七年五月十九日
  代书记员(陈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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