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摘要
案号 (2020)最高法知民终993号
审理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
当事人 谢辉
永康市联悦工贸有限公司
浙江兴昊塑业有限公司
慈溪市博生塑料制品有限公司
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
立案年度 2020
裁判时间 2021-02-08
裁判结果 准予撤回起诉;撤销一审判决
裁判文书标题
最高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最高法知民终99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永康市联悦工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慧亮,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雷,北京市世纪(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兴昊塑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施李萍,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蔚,北京达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莉,北京达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慈溪市博生塑料制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春亚,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严晓,慈溪方升专利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专利代理师。
  原审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蒋凡,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孔珊珊,北京嘉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卉,北京嘉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谢辉。
  上诉人永康市联悦工贸有限公司、浙江兴昊塑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慈溪市博生塑料制品有限公司,原审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谢辉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4月10日作出的(2019)浙02知民初36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6月2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慈溪市博生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1日以各方当事人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的起诉,永康市联悦工贸有限公司、浙江兴昊塑业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谢辉同意其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慈溪市博生塑料制品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对方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浙02知民初367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慈溪市博生塑料制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32080元,减半收取1604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21040元,由慈溪市博生塑料制品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32080元,减半收取16040元,行为保全费30元,共计16070元,由慈溪市博生塑料制品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原晓爽
  审判员徐飞
  审判员孔立明
  二〇二一年二月八日
  法官助理郝小娟
  书记员汪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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